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抵免法和免税法,在税收协定中的形式通常为缔约国双方各自单独表述。我国一直采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关于税收抵免如何在程序上适用以及对抵免的具体计算等实体问题,税收协定没有做出规定,应按照国内法规定执行,比如我国国内法规定了分国不分项而非综合抵免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一、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的适用对象为中国居民从缔约国对方取得所得时,按照协定规定在缔约对方国家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比如,我国居民企业从缔约国对方取得利息,该国国内法对非居民所得征税的税率为20%,税收协定规定为10%,则应按10%纳税的税额在国内计税时抵免。
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仅适用于我国居民企业从缔约国对方取得的股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内法规定持股20%,现有大多数协定规定持股10%,新谈签的协定通常与国内法保持一致),该企业可以在直接抵免之外享受附加的间接抵免,也就是把股息实现之前与之对应的税前利润,在缔约国对方由其居民企业(我国企业为股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考虑在内。
三、抵免限额
这也是与国内法规定相同的内容,就是说对境外税收的抵免进行限制,如果境外税收数额超过了同样的所得按照国内税法计算的税额,则不能抵免。但根据国内法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四、饶让抵免
饶让抵免是税收协定特有的规定,其内容是在缔约国一方本该缴纳但因优惠政策而未缴纳的税款,被视同已经缴纳,回国后照样可以抵免。饶让抵免的目的是为了外资引进国的税收优惠能够切实为企业所享受,而不是转变为另一个国家的税收,这样有助于企业保持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在我国现有协定中,有几十个都包括这样的规定,有的是双方互相给予饶让抵免,有的是单方面给予对方饶让抵免,但有些已经到期不再适用。在我国新谈签的协定中,比如与埃塞俄比亚的税收协定,包括该项内容,且没有规定时限,这对“走出去”的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