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20000009391327T/2018-00448 | 发文字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机构 | 所得税处 |
责任部门 | 所得税处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套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故自201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按新的规定进行。现整理有关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要点如下。
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其他收入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管理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在按税收政策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之前,不得享受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组织申请获取免税资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应向哪个地方申请?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时间要求为:初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10月份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6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时间要求为: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在受理月份次月底前完成联合审核,并公布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免税资格自申请认定年度起有效、有效期为五年。
六、哪些行为会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已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贵州国税所得税处 2018年5月15日)